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学生状告电信”一案正式开庭审理,判决原告胜诉。电信部门退还原告202卡余额1.68元,向原告道歉并承担诉讼费170元。
2001年2月21日前,原告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九八级学生刘彬在北碚购买了一张由北碚电信局代售的重庆市电信公司面值为30元的202卡,由于重庆电信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0时起执行中国电信公司实施新的资费标准,使其卡的余额以新的资费标准计费。
刘彬称,他在中国电信新政策实施前购买202卡,事实上与重庆市电信局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他应按原有政策享受晚上9点以后的半价优惠(0.4元/分),但因新政策实施,晚上9点以后半价优惠取消,改为0.07元/6秒,1分钟得花0.7元,致使其在合同中确立的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如果继续在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下,履行合同将使他本来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刘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判原告刘彬胜诉。